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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日期:2005-09-22
     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医院履行告知解释义务。
   告知义务是医方的法定义务。而今,医疗行为正逐步被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方面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另一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以下简称医方)承担告知解释义务(以下简称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由医方承担的义务,因而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意味着医方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履行告知义务,不依法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的义务,将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有的医院对施行手术这种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医疗行为有着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别是对患者的病情、诊断、非手术治疗方案方面的告知义务等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虽引起重视,但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偏差。这些都是医院正常运营和发展的重大弊端。
 告知的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方应告知患者病情、诊断及其治疗方案。
    病情包括疾病的轻重缓急及其变化情况;诊断包括疾病名称、诊断依据;治疗方案包括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各种方案的利、弊,根据患者病情、体质等个体情况拟采用的治疗方案,该方案大致所需费用、成功的几率、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预后等。对于特殊检查(治疗),应告知实施该检查(治疗)的项目名称、目的、意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费用等等。
 在告知解释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因此医方应当主动、及时、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2.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但何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践中还是一个模糊的地带,亟需有关部门明确界定其范围。
 3.告知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特别是关于治疗方案、特殊检查(治疗)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更应当全面、具体、明确,切忌遗漏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等”这样概括性极强而同时模糊性也最大的词语。若告知的内容中没有明确指出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而事实上偏偏出现了该种并发症及风险,则医方在主观上就存在“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错,这一点应当引起医方足够的重视。
 4.在告知解释时,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汇,切忌堆砌专业医学术语,否则对患者的告知解释将失去意义,而知情同意也就失去了前提,使医院在诉讼中处于被动。
 5.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告知解释的范围,因此随意扩大医方的告知解释范围,其实是在法律之外额外地增加医方的义务。
    告知的内容通俗的概括为:  病人的一般健康状况、疾病情况;医务人员对病人健康状况、疾病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的诊断、分析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预后情况和意外情况;实施药物治疗的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药物治疗的性质(诊断性或者试验性等)、使用药物治疗的几种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手术治疗,包括术前检查和讨论的诊断,预定实施的手术名称、性质(如探查性、治疗性等)和范围、手术的几种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不采取治疗措施的危险性,可能出现的风险、伴随的痛苦和不适,其他替代治疗措施成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等。
    在院方提供了详尽的介绍后,患者可利用选择权做出治疗选择。
 告知的方式:
 医方在向患者告知解释时,应同时将告知解释的全部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当直接告知患者对其不利而告知其委托代理人时应首先写明不告知患者而告知其代理人的原因,最后由患者或其代理人签注全名、日期。如果笔录有多页,患者需在每页底部签名。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医护工作者要将法律这道“防火墙”作为屏障,屏蔽、降低、化解执业风险。对于医护工作者来说,不仅要靠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过硬的技术操作来防范差错的发生,更要绷紧法律这根弦,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从而实现既救死扶伤又自我保护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