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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网络搜集   日期:2007-07-26 00:00:00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不具备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