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卡汀生物导向治疗肝癌临床应用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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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卡汀生物导向治疗肝癌临床应用专家共识

2008-01-09 20:02:23

利卡汀临床应用专家共识

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于2006年批准利卡汀®用于治疗原发性肝癌,目前该药国内接受治疗者日增,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此我国部分肝癌专家于200818对利卡汀治疗原发性肝癌的临床应用指导意见进行了讨论总结,以供参考。

一. 适应证
   
临床试验及应用证实利卡汀治疗原发性肝癌疗效确切,安全性高。适用于:经临床、影像学、肿瘤标志物(AFP)和/或病理学检查确诊,无严重肝肾功能障碍(Child C、血肌酐Cr和尿素氮BUN),KPS评分≥60分,肿瘤占据率< 70 %的原发性肝细胞肝癌患者。

1. 适合治疗对象:符合上述标准的所有原发性肝细胞肝癌患者。

a. 小肝癌:(1)单发肿瘤、瘤体直径≤5 cm者;(2)多发肿瘤者,数目< 3,最大瘤体直径≤3 cm(3)肝癌无肝外转移及大血管侵犯;

b. 不能手术切除的中晚期肝癌,无肝肾功能严重障碍、肿瘤占据率< 70 %

c. 门静脉癌栓,主干部分阻塞或完全阻塞,完全阻塞需证实有门静脉循环支形成;

d. 肝癌手术(部分切除或肝移植)和介入治疗(TAE/TACE)后残癌;

e. 肝癌术前应用,创造二期手术机会;

f. 肝癌治疗后复发的预防。

2. 研究治疗对象:

a. 弥漫型肝癌;

b. 乏血型肝癌;

c. 肝癌肝外转移,经临床观察,利卡汀对远区转移的症状缓解较明显,特别是骨转移的止痛等,但ECT提示肝外转移部位浓聚欠佳,与疗效对比存在差异。

3. 不适合治疗对象:

a. 利卡汀皮试阳性患者或对复方碘液无法耐受者;

b. III期肝癌,肝功严重受损(胆红素> 51μmol/ L、血清白蛋白<30g/L);

c. 严重腹水者;

d. 严重心、肾及血液系统疾患者;

e. 生物制剂过敏史,过敏体质或正处于过敏状态的患者;

f. 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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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mzys 2008-01-09 20:10:17  删除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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